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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期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点击数: 作者: 来源:贵州省公安厅交通局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4日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 第12号)要求。自2013年5月1日起,机动车根据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已注册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见附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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