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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非“国五”车不得在津销售 不包括二手车

点击数: 作者: 来源:天津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昨天下午,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确定本市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 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9月1日起,本市停止为上述车辆办理转入手续。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 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二手车还可以在天津买卖,但不可以从外省市转入。
  机动车环保网可查询符合“国五”的车型
   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6月1日起,其他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等除外)自2015年9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到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核发点位申领环保合格标志;进口车和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电话:24538912、87671736)办理外省市车辆 转入审核和环保合格标志申领,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机 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ve)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情形可继续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 务;对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 的上述车型,可以继续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一)2015年6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 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均于2015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登记。
  (二)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于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机动车销售单位应提供排放标准书面提示
   除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以外,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增的其他车型(不包 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不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 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各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销售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摘自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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