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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200余次骗保50余万元 涉案嫌疑人作案5年之久

点击数: 作者: 来源:深圳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凭借着精湛的演技和对保险理赔程序的熟识,43岁的广东汕头市潮阳区男子赵某华在我市早晚高峰期间频频制造轻 微交通事故,均是瞅准了其他车辆变更车道的时机,加速前行导致碰撞。从2010年1月份至2015年1月29日赵某华被抓获为止,其驾车在深圳市范围内的 道路上共发生200多次的车辆碰撞事故,作为第三者车(即无责任车一方)向各个保险公司骗保50多万元人民币。据悉,赵某华已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重大系列骗保案历时两年告破

  案件要追溯到2013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到市交警局侦查大队报案,称在日常理赔业务中发现一名叫赵某华的男子多次作为事故无责方出现,每次索赔金额从几百至数千不等,存在保险诈骗的嫌疑。

  警方通过对多家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分析研判确认,赵某华确实存在利用多台车辆频繁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进行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

  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侦查大队专案组成员多次前往广东潮阳、山东、山西多地开展抓捕工作,但赵某华却屡次逃脱。

  至今年1月25日,警方接到线报,赵某华频繁活动于山东临沂地区。1月29日7时许,深圳交警在山东省临沂市某小区内将准备开车出门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华抓获。

  5年撞车200多次

  据市交警局侦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谢星明介绍,自2010年开始,赵某华驾驶粤BF8×48号牌、粤 B202×0号牌等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上频繁故意碰撞其他车辆,至其被抓获为止,共发生200多次的轻微交通事故,每单事故理赔金额基本在 2000元左右,其作为无责任车一方向各个保险公司索赔50多万元人民币,还不包括现场私了等金额。

  “赵某华在每次故意碰撞他人车辆以后,不会真正将其本人的车辆进行维修,而是自己对受损部位进行粗糙的简单处 理,比如直接用手喷漆进行喷涂、利用粘贴卡通图片等方式来掩饰,然后购买维修发票交给对方车司机,让对方车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如此周而复始地进行骗 保。”谢星明介绍。

  为规避被发现风险,当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及定损人员对赵某华驾驶的车辆到处是碰撞旧痕和贴满卡通图片等情况提出异议并减少赔偿数额时,赵某华一般都不做争辩,同意接受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定损价格。

  专盯变道司机“善解人意式”作案

  与常见的撞车党多采用威胁的方式不同,赵某华在作案时十分“低调”,甚至是伪装出“善解人意”的一面。

  一方面,他一般选择违章变道的车辆。在车辆较多、车速较慢的分叉路口路段,对方车辆打开转向灯准备变更车道 时,赵某华驾驶车辆慢速行驶,确保一定的车距,甚至在对方车辆让行的情况下,其仍然慢速行驶,但在对方车变道的过程中突然加速致使两车碰撞。为确保事故赔 偿金最大化,又不容易被对方发现自己的故意行为,赵某华在故意碰撞他人车辆的过程中,控制自己车辆的碰撞部位和损失,他的车在所有的故意碰撞事故中,碰撞 位置基本上是在车头左右角及车辆左右侧靠近车头的位置,非常精准且损失不大。

  另一方面,赵某华选择交通流量大的早晚高峰时段作案,抓住受害人急于上下班心理,充分表现自己的“善解人意”。发生事故后自己表现也很着急,和颜悦色的向对方表示出“小事故,尽快处理,大家都有事情要做”。

  此外,赵某华还对保险理赔程序极其熟悉。每次发生碰撞事故后,他马上用手机等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引导对方车 司机一起将车辆移开事故现场,告诉对方车变更车道要负全部责任的交通法律规定,教对方车司机如何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除了因责任划分问题与对方车司机有过 争吵以外,极少发生其他过激的言论、争吵,或其他纠纷等情况。

  3月6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赵某华。

  法律解读

  或被处10年以上徒刑

  《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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