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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

点击数: 作者:巫俊雄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提问:

  本人1月8日到珠海办事,中午15点30分左右,家人下车到商场取东西,本人太累,将车停在路边上,放下车窗,眯了一会,在15点50分醒来时发必现违章通知单贴在前挡风玻璃,下车看到也有车辆停放,将违章通知单贴在侧面玻璃,对于此次执法,本人在珠海交通网上提出申诉(申诉编号20120109104158122),至今尚末答复,车辆快到年审时间,希望能给予解决。根据交通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监督与信任!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知悉,同时我们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转送珠海交警支队信访部门处理。由于您没有留下相关联系方式,请您直接与珠海交警支队信访部门联系,珠海市交警支队电话:(0756)8642456。我们也将此问题转珠海交警支队进行核查,如确有执法不规范行为,我们将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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