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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行为符合规定吗?

点击数: 作者:杨先生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提问:

  本人今天在汕头市交警支队查到自己的车辆有三次在同一地方(潮汕路)被拍摄违规,都是在市区的普通道路没系安全带,要罚600元。问题在于,第一次违规时间是今年2月18日、第二次违规时间是2月29日、第三次违规时间是3月9日,但本人在3月28日才收到第一张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其他两次未收到通知),今天就立即去接受处理。请问:1、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行为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到违法者本人?2、在前次违规尚未通知到本人的情况下,继续根据拍摄照片对违规者进行连续处罚,是否符合规定?3、市区道路经常拥堵,车速很慢,以未系安全带为由对驾驶人进行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有无法规依据?法规是否有规定系安全带的最低车速?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支持与信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该处罚行为的具体问题,建议您直接与汕头交警支队联系,电话:(0754)885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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