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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交警很荒唐、很枉法!

点击数: 作者:余东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提问:

  2011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朱先生(男,有二十多年大货车驾驶经历)驾驶粤A-D2179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重载两位集装箱在河源市205国道向北河源城区方向行驶,至美平工业园路段中国电信大楼前时,被韦穗慧(女,23岁,三个孩子的母亲)驾驶的粤PZZ221改装的锐志轿车追尾。锐志轿车冲出路面,扎入路边东侧的绿化带中。韦穗慧当场死亡,同车一肖姓女子(21岁)受伤后失踪,伤情至今不明。锐志轿车报废性毁损。205国道美平工业园路段为双向6车道。事故当天,朱先生驾驶的集装箱大货车在北向中间的车道行驶,车速为70左右公里(有GPRS记录数据)。因该车道上有一道与路面垂直的浅沟状凹陷,大货车经过时,出现了震动颠簸。而锐志轿车追尾恰是与此同时,因此,朱先生没有察觉集装箱大货车被追尾,而驶离了现场。直到当日 时大货车东源县蓝口卸货时,朱先生才发现了被追尾撞击的痕迹,随即朱先生拨打先后拨打广州、河源、东源的交警部门报警。河源交警直属一大队确认,韦穗慧属于无照驾驶。然而,河源交警却在没有对韦穗慧做酒精测验和对锐志轿车车速鉴定的情况下,作出了“河公交(直一)认字(2011)第B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源交警在认定书中是这样认定的:“朱(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其行为违反《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内容如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朱(先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韦穗慧无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韦穗慧和锐志轿车,有明显的过错或问题,第一,追尾的事实很明显;第二,锐志轿车违法改装;第三,韦穗慧有重大酒后或服用精神药品后驾驶的嫌疑;第四,锐志轿车明显超速行驶。然而,河源交警对此却视而不见,偏向执法太明显了。 全部属于事实,当事人联系电话15920591177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支持与信任!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按照信访条例,建议您到河源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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