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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费查询

点击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天津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1、分型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津沧、唐津、津蓟、津晋、京沪、津保、京津(客车),京沈(客车和货车)
津京塘高速
津滨高速
海滨大道
海滨大道(通过减北主线收费站)
海滨大道(通过高沙岭收费站)
 
客车
货车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收费标准(元/车次)
一型车
7座
2吨
0.55
0.34
 
0.50
15
10
7座
1吨
 
 
0.36
 
 
 
二型车
8-19座
2-5吨(含5吨)
0.95
0.47
 
0.85
25
15
8-19座
1-7吨(含7吨)
 
 
0.54
 
 
 
三型车
20-39座
5-10吨(含10吨)
1.55
0.61
 
1.20
35
20
20-40座
7-17吨(含15吨)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
 
 
0.71
 
 
 
四型车
40座
10-15吨(含15吨)20、40英尺集装箱车
1.75
0.81
 
1.5
45
25
41座
15吨各种集装箱
1.90
 
1.07
 
 
 
五型车
 
15吨各种集装箱
 
0.81
 
 
 
 
 
 
 
 
 
 
 
 


2、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算。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车辆视为正常车辆计费
津沧
唐津
津蓟
津晋
京沪
津保
京津
 
总质量(Gi
 
14吨以下
14-25
25-50
50吨以上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①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X吨公里费率X车辆行驶里程②超限加价试行分段累进计费,超限收费额应为:各超认定质量的部分X对应超限加价收费标准X车辆行驶里程③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交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之和。④计费取整办法:收费金额保留至“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尾数以“五元”和“十元”为单位取舍,实行“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方法。
收费标准正常部分(元/吨公里)
0.1
0.1-0.07线性递减
0.07-0.04线性递减
0.04
超认定质量部分(元/吨公里)
超认定质量30%-50%部分
超认定质量50%-80%部分
超认定质量
80%-100%部分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部分
0.1
0.15
0.2
0.4
通行费优惠标准:①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在绿色通道范围内,仍采取分型收费,并对二型以上车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对超过认定质量30%以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按照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②对运输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计重收费单价的90%优惠收取通行费。对超过认定质量30%以上的运输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1)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每吨公里0.08元,将吨公里收费标准折算车吨次标准收费如下:
海滨大道(通过减河北主线收费站)
车货总质量(Gi)收费标准正常部分(元/吨车次公里
10吨以下
10吨-40吨
40吨以上
 
 
2.30
2.30-1.00线性递减
1.00
 
 
海滨大道(通过高沙岭收费站)
10吨以下
10吨-40吨
40吨以上
 
 
1.40
1.40-0.60线性递减
0.60
 
 
2)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如下:单轴单轮认定质量7吨;单轴双轮认定质量1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超认定质量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照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30%-50%(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基本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100%(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基本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其余部分按基本收费标准的3倍计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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