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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在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部分道路按环保标识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点击数: 作者: 来源:厦门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厦公交管通〔2015〕1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部分道路采取按环保标识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

二、限行区域及时段

分三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自201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每日7:00—20:00,禁止限行车辆在集美区集源路,海沧区海沧大桥和马青路以南、兴港路以东、海沧大道以西和角嵩路以北区域内道路,同安区银湖路,以及翔安区新马路(县道413线)宋坂路口至巷东路口段道路上行驶。

(二)第二阶段:自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每日7:00—20:00,禁止限行车辆在第一阶段限行道路及集美区乐海路以南、同集南路和银江路以东区域内道路,同安区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和环城东路以西区域内道路以及轮山路,海沧区霞飞路延伸段以西、新景路延伸段以东、新垵北路以北区域内道路,翔安区翔安东路(含翔安东路海翔大道口至翔安南路口段)以西、海翔大道以南、翔安大道以东、翔安南路(含翔安南路翔安大道路口至翔安东路口段)以北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三)第三阶段:自2016年6月1日起,禁止限行车辆在第二阶段限行道路上行驶。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以二百元罚款。

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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