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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麻烦 事故车主欲私了 索赔无路 再找交警寻处理

点击数: 作者: 来源:广西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广西交安网来宾讯(通讯员陆志刚)2015年4月13日16时许,在象州县温泉大道大转盘路段,一辆大货车在转弯过程中碰上了正在前方行驶的黑色现代 小轿车,造成了大货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现代小轿车司机周某第一时间报交警处理,当交通民警刚赶到现场处理时,双方司机竟不约而同地向民警表示愿 意“私了”,大货车司机愿意负此次事故的全责。处理事故的民警见现场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双方对事故造成的原因无争议,为尽快恢复交通也同意双方自行协商处 理。


  4月16日刚到上午上班时间象州县交通警察大队值班室电话骤然响起,民警接完电话后才知道,原来这是周某打来的求助电话。在1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 司机愿意“私了”后,对方大货车司机竟然反悔,并且不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经过几日反反复复费时费力的协商,但索赔还是没有结果。见索赔无 路,无奈之下,周某抱着再试一试的希望,又厚着脸皮报的警。群众利益无小事,令周某没想到的是,交警大队的民警接到报警后再次登记备案,并约双方当事人做 调解,希望经过调解后双方都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私了”的案件,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烦恼,严重地干扰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及时查处,使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肇事者轻而易举地逃脱了法律的惩处,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 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是人们常说的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规定,“私了”应该具备的条件即第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具备 这两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就可以进行私了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七种不得“私了”的情形,其中包括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交通事故 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等等。而多数“私了”的事故是有原因的,除了嫌麻烦外,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因害怕交警处罚而主动提出“私 了”,甚至存在着车辆手续不全、无证驾驶等不敢让交警处理。这样就无形中减少了交警部门的监管环节,难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就无法起到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的作用,同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保护。

   目前,事故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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