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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动车转移登记(市内过户)办事指南

点击数: 作者: 来源:深圳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4日
事项内容   机动车转移登记(市内过户)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被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 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 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机 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 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现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 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 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转出业务的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申请表格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样本(委托办理)(样表)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有文档提供的可直接下载,如果没有须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西丽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咨询电话:22222000。
  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龙华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环二路交警中队院内;咨询电话:27707882。
  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龙岗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银荷路与荷康路交汇处(地铁3号线荷坳站、横岗汽车站后500米);咨询电话:28696504。
  四、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宝安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方1路2号);咨询电话:27091001。
  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深业车城交通管理综合服务站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18号深业车城;咨询电话:22955215。
  六、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坪山综合服务站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碧路;咨询电话:84457897。
  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光明车管所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常路7号;咨询电话:23420380。
  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福田分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东路1028号;咨询电话:83113498。
  九、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罗湖分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锦联路38号;咨询电话:25118628。
  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盐田分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路三路18号深业车城内;咨询电话:22955215。
  十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前海分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大道南头关口智恒战略工业园内;咨询电话:22222000。 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西丽车管所
  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龙华车管所
  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龙岗车管所
  四、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宝安车管所
  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深业车城交通管理综合服务站
  六、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坪山综合服务站
  七、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光明车管所
  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福田分所
  九、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罗湖分所
  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盐田分所
  十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前海分所 程  序   一、领取表格并规范填写、备齐资料领表方式:   (一)http://www.stc.gov.cn下载;   (二)车管所、各车管分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窗口领取;备齐资料:见所需资料   二、申请核档、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资料、选取机动车号牌办理顺序:   (一)刑侦五处刑侦验车;(西丽车管所)   (二)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三)登记审核资料,打印受理回执;   (四)通过“十选一”或“自编自选”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通过互联网预选号牌的,五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办理业务,选定号牌,超过五个工作日系统自动回收预选号牌;   (五)交回原车牌,领取新车牌。   三、缴纳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缴费方式: 持受理回执到建行各网点缴纳工本费,具体收费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表。   四、领取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领牌证方式: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到业务大厅发牌、证窗口领取;   (二)委托邮局投递行驶证、登记证书(办理业务前办邮寄)。   五、领号牌时间:   (一)“十选一”方式选取的号牌,即时到发牌大厅领取铁牌;   (二)“自编自选”方式选取的号牌,即时到自助选号区取打印临时号牌;十五天后,到发牌大厅领取机动车铁牌。   六、领证件时间:请咨询业务单位民警;领牌证要求:   (一)领牌:带临时号牌、缴费凭证、车主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证:带受理回执、缴费凭证、车主的身份证明原件;备注:委托委托办理的,另需委托书、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收  费

  一、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二、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四、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五、行驶证每本15元;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04]33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深价联字[2005]14号

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网上受理   无 状态查询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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