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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拟于6月1日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

点击数: 作者: 来源:天津交警网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天津市拟于6月1日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自6月1日起,天津市新增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拟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新增轻型汽油车拟于下半年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 五阶段)》(GB18352.5-2013),同时必须达到轻型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OBD系统NOX监测和IUPR的相关要求。
  “天津市拟 于6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经过几个月的缓冲期,拟于下半年停止 为上述车办理转入手续。同时,下半年也将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天津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防 治处副处长李强告诉记者,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拟于6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需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整 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文件先到全市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位申领环保合格标志(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除外)。进口车和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进口车需携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口机动车辆 随车检验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据悉,车主可在机动车环保网(www.necc-mep.org.cn/ve)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电话24538912)。
   针对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的市场监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员会市场建管处主任科员李军说:“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天津市监管 委将强化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在对汽车经销单位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汽车经营单位较多的区县、地区和交易市场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汽车经营企业销售给本市单 位和个人的车辆为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违规销售车辆的经营者,我们将会同环保部门依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 时,加大对汽车经营主体资格交易行为的检查,规范经营主体资格,查处经营违规行为,确保经营主体资格有效、交易规范。工作中,我们将积极与环保、公安、商 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各方努力将市政府这项惠民举措落到实处。”
  对于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部分4S店经营者 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主要代理长安商用,目前国四车库存有将近800辆,前段时间了解到天津市拟于6月1日由国四切换为国五,对我们的销售有一定的 影响,现在我们正在逐渐转换车型,由国四调整为国五,现在正在通过促销活动消化库存车,客户对国四、国五没有太大的要求,国五比国四车贵1000元,预计 6月1日起,国五的车会正常销售不会受影响,我们希望政府能给经销商的消化期延长一些,三个月左右比较合适。”汽车经销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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