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实现终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用于降低购车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购车者可以按销售发票上的销 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 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列入工业和信 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实现终端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今年补助标准为:电动客车5万元/辆,电动轿车2万元/辆,电动专用车1万元/辆;甲醇客车1万元/辆, 甲醇重卡1万元/辆,甲醇轿车0.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2万元/辆;燃气重卡1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2万元/辆。2016年至 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