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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动车登记出台新规定(新增篇)

点击数: 作者:admin 来源:广州金盾网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30日
为了切实满足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新需求,新规定还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增加了部分新业务。同时,针对此前机动车登记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新增一: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
    针对目前我国公民出国定居、工作,外国人回国,海关监管机动车离开我国国境,将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带离我国境内和情形因质量问题退车等情形,为切实方便群众,增加了注销登记业务,群众可凭相关证明到我市岑村车管总所办理。
 
    新增二: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
    《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了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新规定实行后,对于 把名下车辆押给典当行后可到车管所办理质押备案业务,只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主、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到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办理即可。
 
    新增三:增加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发放范围
    新规定实施前,只有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才能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实施后, 增加了以下车辆可以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生产厂家、销售公司未销售的;汽车生产厂家、改装厂家和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 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特别提醒:尚末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群众必须先到岑村车管总所及各车管分所办理临时号牌,否则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办理业务 时,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以及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的书面申请。属于未销售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 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的机动车还需提交机动车 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实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此外,2007年颁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中已取消了试验车号牌,我市在此前已核发但仍未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销业务的,请到岑村车管总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新增四:增加了处罚规定,促使群众自觉办理业务
    新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或者未按规定保持机动车安全性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有: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为了使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机动车登记新规定的内容,广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在全市的车辆业务办理场所设置了专门的咨询岗位,并且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同时,市民朋友还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87220001),了解详细的业务办理规定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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