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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失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

点击数: 作者:Sinisa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提问:

  违失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的第四联∶送港澳政府部门的一联,可以怎麽样申请补领?因为港政府需要提供一年内的批文,请问你们可以补领?

回复:

  你好!补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第四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或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书面遗失声明;(3)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内地入出港澳公务车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出港商务车辆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4)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其车辆登记信息须与系统内登记的发动机和车架号码一致。(5)经办人身份证件,并由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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