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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春新交规 12项轻微交通违法不处罚

点击数: 作者: 来源:太平洋汽车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俗话说,新年新气象。在这个迎新送往的新年交替之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吃穿住用行也都在不断的改变着。而作为“行”这一关键的环节在2015年也迎来了新的变革。

  2015年1月1日起,吉林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法规,长春支队结合此前已经实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的人性化管理措施,重新制定了十二项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警告教育二次后,第三次再次违犯后,将进行必要的处罚。

  十二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

  (一)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二)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

  (三)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并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四)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

  (五)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

  (六)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挡风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挡风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七)外阜来长车辆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八)外阜来长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 【“外阜来长车辆”是指临时来长的机动车辆,主要为:所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为长春市以外的同一城市(地区)车管所核发的,持5日内通过公路、高速公路 收费站的通行费收(票)据的车辆。长期驻长的外阜车辆、外阜驻长人员驾驶本地车辆以及本市人驾驶外阜车辆的,不在本规定所指“外阜车辆”之列。】

  (九)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的,且无其他违法行为

  (十)驾驶人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

  (十一)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十二)因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交通违法的

  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五不录

  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已公开的五不录入。

  1、右转弯轧线的不录

  2、轻微轧线,不骑线、不越线的不录

  3、标志标线不清的不录

  4、前方有障碍物,后方车辆不得不绕行引发违法行为的不录入

  5、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多车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录

  在这里笔者还想送给大家一句话,“严守交通法规,文明健康出行,确保人身安全,幸福快乐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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