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国车辆违章查询服务网,本网站可以查询全国的违章记录,数据更新快,比官方网更方便查询快捷,本站是目前最好用的全国违章查询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车辆违章查询网 >> 交通信息中心>> 内容正文

儿童路边玩耍被撞身亡,父母疏于看管担次责,这种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点击数: 作者: 来源:122交通网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3日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判定未成年人父母仅具有轻微过失的情况下,第三方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处于侵权人的地位,则其过失承担仅是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不可能出现由第三方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保护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是父母法定的监护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各种法律行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以及承担未成年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所有的监护义务中,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未 成年人受身体发育及心智发育程度的限制,与成年人相比,他们缺乏或是缺失躲避、抵御危险的能力,这就需要其父母在生活中给予必要的关心和照顾。我国现行法 律亦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使未成年人免于遭受来自外界的伤害,不仅是 自然界中父母的天性,也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所应尽的法定义务。
2、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父母监护不力的过失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众 所周知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划分,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关于特殊侵权行为,例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 为、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等皆是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加以规定。显然父母疏忽导致未成年子女受侵害的不属于这类侵权行为。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则 只要具备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条件。经比对:父母负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因而其疏于 监护构成了不作为的加害行为;发生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可以认定有损害事实存在;案例中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由于父母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安全的监护义务造 成的,两者有因果关系;导致案例中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其主观上可能是疏忽大意,也可能是过于自信,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属于父母主观上有过错。综合以 上四个方面,父母因监护不力造成未成年子女伤害的构成侵权。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