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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拒不避让或阻碍救护车通行最高拟拘10天

点击数: 作者: 来源:122交通网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3月11日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 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

阻碍救护车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7日晚,海淀区田村北路一名年过五旬的骑车人被轧成重伤。急救中心的王雨竹医生随急救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后,决定送往最近的医院。从现场到医院距离3公里,但马路上被堵得水泄不通,急救车拉响警报也无济于事。伤者最终去世。

 

事后,急救医生王雨竹发微博称“从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随后该微博引发全国网友关注,也引发公众对于急救车路权如何保证的讨论。

 

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刘红梅昨日表示,基于北京目前的交通状况,救护车在行驶中遇到的“快不起来”有各方面原因。针对一些急危重症的特殊需求,通常会通过交管部门进行引导。不过,大部分的救护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还需要市民拥有“避让”意识。

 

在极个别情形下,还存在阻碍救护车行驶、拒不避让等问题。近日,沈阳媒体就报道了一起拦停救护车致病人死亡的事件。

 

11日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医院拒接急救患者最高罚10万

 

草案同时明确,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如果医院存在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等违规行为,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该条例将于7月份由市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计划于年底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

 

■ 链接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处200元罚款。

 

——《北京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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